根据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《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卫医政发〔2022〕33号)等相关法律规定,我局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业信息梳理汇总,部分诊所因自愿终止执业,举办人已主动提交申请,我局依法予以撤销诊所备案,并已收回诊所备案凭证,自撤销备案之日起,不再具备合法执业资质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撤销备案诊所名义开展执业诊疗活动,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现将辖区内医疗机构有关执业信息、已撤销备案的诊所信息予以公示,具体内容详见附件。
社会各界对公示信息存有异议,请实事求是反映情况。受理电话:0468-3357630
工农区卫生健康局
2026年8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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